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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镇江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来源: 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 日期:2025-12-09 11:03 字号:[ ]

20251024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11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镇江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中所有消防主管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部门,所有辖市(区)修改为县级市(区),所有政府消防队修改为政府消防救援队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第二款修改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承担消防安全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合开展演练、协同扑救火灾等职责。

七、将第十二条中的“消防规划修改为消防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八、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现场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使用的支模架的架体、外脚手架、防护网等,其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款修改为:“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九、将第十七条中的“动用明火修改为使用明火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十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出租房屋修改为用于出租的住房

第三款中的“群租房修改为出租房

十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十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保持通畅,不得被占用、堵塞、封闭或者作为停车泊位使用,其路面应当能够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

十五、第三十条中的“电动车修改为电动自行车

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使用的支模架的架体、外脚手架、防护网等,其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九、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电动车修改为电动自行车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部门确定

删去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镇江市消防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