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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镇人大对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办法

来源: 镇江市人大 作者: 日期:2025-03-06 09:32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试点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人办发〔2024〕42号)、《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镇办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镇人大对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大对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监督,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依法监督。全面落实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土地管理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三)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人大监督推动全面清产核资,规范资产处置,注重动态管理,多措并举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晰资产管理责任,确保法规政策执行到位。

(四)坚持稳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积极稳妥开展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全口径、全覆盖。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三条 建立健全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制度,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要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在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基础上,镇人大还可以灵活选用或叠加使用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接受人大监督情况的评议,强化评议结果运用,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章  监督重点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书面报告与口头报告相结合、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等方式,合理确定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事项和内容。

(一)报告事项应包括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镇集体资产。条件成熟时,将重大投资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资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资产以及文物文化资产管理情况及时纳入报告范围。

(二)报告内容要反映镇国有和集体资产数量和价值及其变动情况、国有和集体资产负债总量、国有和集体资产盘活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以及管理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等。

第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审议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贯彻党中央有关国有和集体资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委工作安排情况;

(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三)落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意见情况;

(四)促进镇国有和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利用镇国有和集体资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六)完善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机制情况;

(七)其他与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审议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报告前,要组织开展专题视察、调研,并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镇人民政府的资产报告应按规定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资产报告送交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报告时,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将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交镇人民政府处理。镇人民政府要将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按人代会建议办理时效见面答复、研究办理、整改落实。

(四)镇人民政府要在6个月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镇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镇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镇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  监督要求

第九条  镇人大要积极主动与镇人民政府沟通,督促镇人民政府建立各类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提升报告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

第十条 镇人大要把对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与对政府投资项目、民生实事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与人大日常监督、审议监督、跟踪监督有机衔接起来,推动资产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第十一条  镇人大要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保障代表履职,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能力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人大街道工委职责权限,开展街道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对村组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人大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