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职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财政经济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预算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三条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及执行情况、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三)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相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六)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其他需要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参会人数应当超过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一半。
第五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其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请假的成员可以发表书面意见。建立规范的报备、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七条预算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分别负责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务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设立联络员和记录员,专人负责财政经济委员会日常联系和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员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意见整理工作,联络员负责会议通知及委员间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尽可能提前通知,并告知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发送会议材料。
第九条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年度重点审议分工制度,组成人员分组按照分工,对审议项目进行重点审议发言。
第十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员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暂不作出决定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市直有关单位的联系,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的费用从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