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

黄万荣

工作职责

第一条为了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履职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法制委员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法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三条法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相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

(五)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

(六)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七)讨论通过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对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法制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参会人数应当超过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一半。

第五条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其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经主任委员批准,请假的成员应当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第六条法制委员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七条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制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法制委员会会议设立记录员和联络员,专人负责法制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日常联系工作。记录员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意见整理工作,联络员负责会议通知及委员间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法制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尽可能提前通知,并告知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发送有关会议材料。

第九条法制委员会建立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年度重点审议分工制度,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围绕各方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重点审议发言。

第十条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员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暂不作出决定的,法制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市直有关单位的联系,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法制委员会会议的费用从立法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