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口联系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长航公安镇江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信访局、镇江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职。
二、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监察司法、社会建设工作有关的议案和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三、监督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贯彻执行与监察司法、社会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和主任会议的意见。
四、审查与监察司法、社会建设工作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承担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和对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和重要建议,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情况报告;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反馈督办意见。
七、做好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与监察司法、社会建设有关的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
八、做好监察司法、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调研和论证,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承担与监察司法、社会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组织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调研,提出修改意见。
九、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与监察司法、社会建设工作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公开电话事项。
十、联系市人大代表,邀请代表参加相关调研、视察、检查、评议等工作,组织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对口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接受指导;密切与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口委员会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从政。
十三、负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