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委员会

主任:

王平

工作职责

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简称民宗侨台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口联系市民宗局、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台联、市侨联。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职。

二、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民族宗教侨务对台外事工作有关的议案和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三、督促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贯彻执行与民族宗教侨务对台外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和主任会议的意见。

四、审查与民族宗教侨务对台外事工作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承担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和对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工作审议、评议等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的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七、联系市人大代表,组织民宗侨台委组成人员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办理与民族宗教侨务对台外事工作有关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八、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有关国家地方议会之间的交流服务。会同市外办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活动计划,做好来我市访问的外国地方议会代表团的接待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外事活动的具体事宜。

九、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与民族宗教侨务对台外事工作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公开电话事项。

十、发挥有关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十一、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和外事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接受指导;加强与各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委员会的联系。

十二、根据立法工作要求,进行立法调研和论证,提出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领域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做好承办的法规草案初审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意见。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调研,提出修改意见。

十三、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从政。

十四、负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